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1-10-14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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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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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舍得 于 2011-5-9 16:33 发表
我单位和一家门窗制造签定合同,购买门窗的同时免费负责安装,对方应该提供就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发公司一般都以建安发票进成本,请问此时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进开发成本吗?此时的材料属于甲供材需要施工单位纳相应的建安税吗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去年我局对门窗市场的调研,其虽然签订的是免费安装合同,但其实质与购买门窗后不负责安装,是不同价格,即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如只购买不负责安装与购买后负责安装的成本每平米差价为20-40元。故,我个人认为,门窗部分应以增值税发票入成本,其安装部分应以建筑业发票入成本。
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门窗厂签订合同,且该合同额不包括在与施工单位合同总额内,属于房地产企业分别与两个施工单位签订了不同的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均不需要就门窗厂合同额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门窗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完全符合规定,应当就货物销售额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安装劳务营业额取得建筑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7
[ 本帖最后由 木子安臣王奎 于 2011-5-9 18:3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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