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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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友闽-地-麦税讨论契税的话题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是否征收契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30日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8]514号 中“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请问: 这里的“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具体指那些内容?母公司由于经营需要,用土地、房屋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不属于这里的“不征收契税”情况之一? 文件规定“不征收契税”,是否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如果是“减免”、“免征”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在公司制企业重组过程中,母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对于此种情况,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为满足建设部门落实“先税后证”要求需要,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30
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08日
问题内容:
近日,我局承接一企业如下业务:公司股东研究决定,以公司新购土地原价投资于新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是唯一投资人)。涉及税收问题大家发生分歧,对双方应缴纳印花税没有异议,但是接受投资方是否缴纳契税产生分歧:一种认为不属于公司改制重组,应征收契税;一种认为属于公司改制重组,不征收契税。几个时间点如下:新购土地时间2009年11月30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12月7日;研究决定土地作价投资到全资子公司的时间2009年12月31日。请问:1.公司改制重组具体指什么类型、方式等?2.本问题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改制重组情形?3.涉及印花税、契税如何确定征收?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无偿划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8
对于以上两个文件中关于契税是否免征的话题————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20:29
总局关于母公司投资土地到子公司的契税问题曾有两个不同的答疑结论,区别是,不免的子公司属于新设公司,可以免的子公司是投入土地之前已经存在的公司。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27:37
母公司开发房地产,后来把房地产开发业务重组到子公司,
秋水长天(646118279) 16:28:41
认为只要符合重组的定义,可以免契税,但这方法母公司承受的其他税务很重的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31:38
用土地投资和增资对母公司来说税收是一样的(不考虑契税这相反的答案的话)
樊剑英(517646608) 16:34:54
关于契税的问题,我也答复过,确实存在问题
樊剑英(517646608) 16:35:19
在我的书稿中也有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但是由于实务界定中存在模糊概念,我也没敢深一步阐述。
樊剑英(517646608) 16:35:54
不一定对于纳税人有利益好处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36:12
如果土地投资新设要,增资不要,那就都用土地增资了,先随便注册个子公司,再用土地进行增资。
樊剑英(517646608) 16:36:54
税中望月提示土地无偿划转中的纳税陷阱,这是我原来在中国会计视野上发的帖子——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免契税当然是好事,但是前提其一是“何谓改制重组”?这句话有点不明不白,能说同一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产转移也算改制重组?话题有点大。所以税中望月认为该前提不足道,等于没有实质意义。
其二:何谓无偿划转?无偿等于白给了,既不是投资关系,也不是买卖关系,好像省了4%契税占了便宜,但是无偿划转不一样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吗?接受方凭空多了一项资产,资本公积增加再加一道企业所得税?
所以表面优惠的政策未必能用,今天有读者咨询此问题,特整理如上。
希望政策可以修改,让大家能够明明白白享有政策优惠。
http://bbs.esnai.com/frame.php?f ... ad-4708443-1-1.html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37:41
我也是觉得关键在无偿划转这四个字上。
而不是新设和增资的区别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38:18
因为无偿划转要算赠送,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38:52
母公司不能进成本,子公司要全额交所得税等等。。。
樊剑英(517646608) 16:39:42
就为了免契税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估计没人去犯这个傻,若真想免契税,只能说税法没学好
秋水长天(646118279) 16:40:07
嗯,有道理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40:51
税中望月的回答才真切中要害,
闽-地-麦税(248412366) 16:40:58
总局答复将人误入歧途
樊剑英(517646608) 16:41:35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有过讨论,但是专家也要受制于税法条文,除非期望政策改变,各种税种协调一致
http://bbs.esnai.com/frame.php?f ... php%3Ftid%3D4703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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