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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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推介会的税务处理讨论
原帖由 智诚 于 2011-5-6 09:58 发表 ![]()
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樊老师:
公司开发都是商业地产项目,公司经常邀请江浙地区的客商来项目地考察,一般都由当地政府(招商)和公司联合接待。在宾馆里举行项目推介会,住宿费、餐饮、花摆、会议室的租赁费,我公 ...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针对为本单位提供销售业绩所做出的奖励政策,与现行政策一致,本单位人员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你单位情况不属于这种类型,税中望月认为不应适用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这个文件,首先明确你单位所举办的各种推介会,以及旅游费用,税中望月倾向于做业务宣传费处理,对于个人所取得的纪念品实物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政策归政策,奈何的实际现状是,基本少有人扣缴此部分个税,就如原来网上争论的中秋节发月饼应先扣缴个税一样,会影响到实际的经营状态和经营效果。因此,税中望月建议纳税人涉及到客户扣缴个税问题应谨慎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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