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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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的问题
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很多次提到“占地面积”,但是我查到占地面积有两层含义:
1、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占地面积是指地块总面积。
请问,在这里“占地面积”的含义是指那一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此种占地面积是否适用?
答: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税中望月认为:上述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因此,请根据实际面积进行成本分配即可,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 本帖最后由 税中望月樊剑英 于 2011-6-1 16: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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