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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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周末愉快 于 2011-4-28 06:44 发表 ![]()
樊老师:请教下
1、对于房地产公司如何确定开办费的时间结点?是从开始筹建到取得营业执照为止这段时间发生的费用为开办费,还是可以从开始筹建到取得营业执照往后一个月(或二个月)都可以做开办费的?或者说从筹建到取得 ...
1、对于房地产公司如何确定开办费的时间结点?是从开始筹建到取得营业执照为止这段时间发生的费用为开办费,还是可以从开始筹建到取得营业执照往后一个月(或二个月)都可以做开办费的?或者说从筹建到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前都做为开办费?我看到有些会计的做法都不一样!
针对房地产企业,我认为可以选择取得土地时间为经营开始日。因无明确标准,不一定贴切。
2、策划费属于广告费吗?如果属于那对方从税务机关Dai.开点开来的通用机打发票(不是注明广告业专用发票)可以列为广告费吗?
广告宣传费目前是一个标准扣除,是否区分意义不大,不列入广告业务宣传费,则可以一次扣除。
3、对于房地产企业,法院判决下来的高利贷利息可以作为利息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吗?
谢谢!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以上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高利贷利息不能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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