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7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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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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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给我们公司开发的小区“国际枫景”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省城**税务师事务所进入到我公司。省城**税务师事务所是这样进入我公司的:我们地市共有10家税务师事务所进入到地税局的名单中,开始税征科的科长按照最公平的方式--抓阄的方式,我们被抓到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我暗自窃喜,因为这家事务所的所长是我叔辈同学,即我大学同学的高中同学。当然,协调起来容易些。可是,第二天,情况有所变化,省城**税务师事务所通过找关系走后门,市局将我公司的汇算清缴交给了这家省城**税务师事务所,灾难开始发生.....
第二天,省城**税务师事务所的经理到我公司,双方详细介绍了各公司的情况。对方先发制人,询问:1、贵单位的借款合同、财务费用是多少2、车库与储藏室销售金额多少? 我们也不示弱,回答如下:1、 我们单位银行借款很少,仅3000万元,我司按照《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由于我公司贷款少,财务费用低,少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因此,我们按照上述1+2的5%确认对我们有利。
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对方的经理无言。我想,通过近20年的税务经验,你们想到的我基本想到了,那就等着斗智斗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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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1-2-15 16:1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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