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李逵、王税、张良总结的收入、成本、费用工作底稿。列出了N项问题。简直让我看花了眼!其实,在汇算清缴之前,我已经安排公司财务老杨同志和刘胖胖会计进行了初步核算,(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刘胖胖可是位美女啊)权当摸底吧。有这个底气,我们也不慌张,一条一条的和他们讲理吧......
先说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和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储藏室的面积是否加入正房?收入是否一并合并?
3、地下车库及车位的出租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我们公司的收入非常明晰,发现的就这么几个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住建部《房产测量规范》17986-2000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储藏室(层高低于2.2米)不在核定容积率的面积中,储藏室是附属物,其面积不能加入到正房中,因为加到正房中就有可能超过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不能享受20%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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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0-7-28 10:4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