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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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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号专题】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斗争(原创,连载)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51#
    发表于 2010-7-23 17:32:4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0-7-23 17:21 发表
    呵呵!说到斗争有些残忍,其实和谐的社会不应该有斗争,即使语言上的。对于我们房地产财务人员来说,熟练掌握好会计知识和税收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人素质的提高,讲法规讲政策 ...


    听了老师的话,真的很有收获,现在最需要的是和谐,最缺的也是和谐,人与人之间本不应该站到对立面上去

    点评

    大狮子也这么谦虚,为什么不进1群?其实我们要 的是共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5 11:5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0-19 13:35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52#
    发表于 2010-7-23 17:33:02 |只看该作者
    期待楼主的引经据典,好好跟你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1 16:27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53#
    发表于 2010-7-23 17:56:58 |只看该作者
    文章写的不错,收藏了,希望能继续看到下文。

    该用户从未签到

    54#
    发表于 2010-7-23 18:04:54 |只看该作者
    希望早点能写完,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7-21 07:59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55#
    发表于 2010-7-24 09:17:51 |只看该作者
    好贴

    该用户从未签到

    56#
    发表于 2010-7-24 10:44:27 |只看该作者
    文章不错,收藏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2 13:06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7#
    发表于 2010-7-24 11:14:20 |只看该作者
    据理力争,维护企业利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8#
    发表于 2010-7-24 15:53:57 |只看该作者
    李逵先生回老家呆了一天就回来了。李逵虽然在省城上班,但是家安在离省城100多公里外的地级市,匆匆回家,又匆匆赶回,够辛苦的。听说平时半月才回家一趟,您说他老板够狠心的吧!光加班没有节假日,想老婆了还待等上十几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9#
    发表于 2010-7-24 16:08:36 |只看该作者
    综合李逵、王税、张良总结的收入、成本、费用工作底稿。列出了N项问题。简直让我看花了眼!其实,在汇算清缴之前,我已经安排公司财务老杨同志和刘胖胖会计进行了初步核算,(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刘胖胖可是位美女啊)权当摸底吧。有这个底气,我们也不慌张,一条一条的和他们讲理吧......
    先说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和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储藏室的面积是否加入正房?收入是否一并合并?
    3、地下车库及车位的出租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我们公司的收入非常明晰,发现的就这么几个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住建部《房产测量规范》17986-2000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储藏室(层高低于2.2米)不在核定容积率的面积中,储藏室是附属物,其面积不能加入到正房中,因为加到正房中就有可能超过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不能享受20%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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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0-7-28 10:44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60#
    发表于 2010-7-24 16:19:44 |只看该作者
    在这里,各位网友啊,可要注意了,房地产企业的代收代缴费用是很大的,除了公共维修基金,其他代收代缴都缴纳营业税的!!!不过我们公司已经对代收代缴费用进行了纳税筹划,
    账面非常干净,税务所及税务的同志们也就无法找毛病了。----窃喜中...........
    对于代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据此分析,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代收的费用,则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只有及时将代收费用按规定转付给委托单位,才可以从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

    点评

    请问老师:如何对代收代缴的这一块做好纳税筹划?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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