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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浙江征收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4.5亿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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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7 19:44: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中国税务报      徐海荣 王真 本报记者 周建华

      不久前,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向设立在开曼群岛的A投资基金、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C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共涉及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5亿元。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浙江省有史以来征收的全国个案数值最大的单笔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案告一段落。
      2011年9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接到设立在开曼群岛的A投资基金通过美国某国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件,询问A投资基金在间接转让杭州某公司股权过程中是否涉及中国境内税款问题。浙江省国税局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成立了由浙江省国税局、杭州市国税局、西湖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工作小组,就此案展开调查。
      据了解,杭州市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2亿美元,设立在开曼群岛的D公司通过香港某公司持有该杭州某公司95%股权。在D公司全部拥有的股权中,A投资基金占比26.32%,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C公司占比73.68%。
      2011年6月,B公司与某境外集团公司旗下的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D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22685.41万美元。2011年7月,C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14520.50万美元。2011年9月,A投资基金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D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2.8亿美元。2011年11月,C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E公司,售价为40162.50万美元。至此,A投资基金、B公司和C公司经过4次股权转让合计间接转让了我国居民企业杭州某公司95%的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高达10.56亿美元。转让后,D公司通过该香港公司持有该杭州市某公司95%的股份全部为E公司拥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或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鉴于案情复杂和涉及金额巨大,浙江省国税局一方面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专题汇报,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资料,并与相关境外控股公司进行多次约谈,详细分析研究案情。
      调查过程异常曲折。该香港公司虽然确认该股权转让事实,但以其是被转让方、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提供进一步信息。B公司向税务机关出具了由5位知名专家署名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B公司自身股权转让事实避而不谈,而是辩称A投资基金转让股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专案小组迎难而上,通过互联网和公开媒体搜集大量资料,特别是搜集到购买方E公司的控股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公告,其中包括股权交易价格、转让前后的组织架构和被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价值评价等重要细节,从而理清了此次间接转让的整体脉络。专案小组还根据已掌握的资料,确认中间层公司除投资该杭州市某公司之外没有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认定此次间接转让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浙江省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查处工作。省局主要领导曾先后7次听取专题汇报,亲自带队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并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专家一起研究分析案情,指导案件查处。省局分管领导全程指导专案小组工作,适时调整调查方向,不断优化工作方案,使该案查处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调查表明,此次间接转让中涉及的被转让的中间层公司均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此案中涉及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利用多层设立在避税地的组织架构和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
      根据调查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浙江省国税局决定对A投资基金、B公司、C公司等3家境外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应纳税所得额45亿元,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5亿元。至截稿时,应征税款已成功征收1.05亿元,剩余部分正在督促催缴入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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