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发布了财税【2015】99号文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规定,使2015年度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变得复杂起来,很多会计觉得一下子很不容易看明白,不知道自己公司到底能享受到这优惠多少,笔者学习后发现这文件及网上一些例题初看起来确实复杂,真正理解后很容易呢,现笔者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总结下来,与大家分享。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只按本条方法计算即可,不用再看下条及以后内容: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有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0.00×10%=20,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的计算 简单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则有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1.00×17.5%=35,000.18(元) 是很简单吧! 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 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会计可稍做筹划即可帮老板省不少钱呢。 2、 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局规定。 3、 这种麻烦的计算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就不会再有这样复杂的计算方法了,所以没太理解也没关系,只用这一次呢。 作者:张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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