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20 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浙江省国税局 一、农产品抵扣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26 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 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为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 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 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 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 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目前,居民自然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 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 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 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 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 人。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 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为开具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 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居民自然人,下同)清单,注 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 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开具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为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 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 述规定开具发票。 其他单位代理人问题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六、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 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 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 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我们建议开具收据,暂按 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 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 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关于纳税人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 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 时间来判定,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 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 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 进行明文规定。16 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 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我们建议 按下列办法确定取得的不动产时间:不办理房产证等三证的,按竣工 验收完成时间确认为取得的不动产时间;办理房产证等三证的,按房 产证等三证时间确认为取得的不动产时间。 八、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7 号)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 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 函[2010]139 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 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 号公告虽未明文废 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应适用17%的税率。 九、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 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 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 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 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