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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度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10-20 14:58
  • 签到天数: 387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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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6-24 08:2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0、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
    【问题】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核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到,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适用普通住宅之免税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普通住宅增值为负数,非普通住宅为正数的情况。法理上讲,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之优惠合并按非普通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地方税务机关都强制要求分开,不予合并抵减负数,是否合理?
        【解答】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项基本要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提出,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31、问: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其单位和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用来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2、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辽地税函[2011]225号
    对因税务机关认可的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交付土地通知书等)列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起始时间。---津地税地(2012)16号
    33、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是否需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
      某制造业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其获得的收益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在国税不涉及流转税,涉及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同其他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否需要交营业税
    【问题】
      工业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怎么计算?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所以,如果你单位买卖上述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你单位在金融机构购买的产品,并不是卖,而是到期兑付利息,则对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将其视为一种存款行为,那么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存款利息,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的规定,是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的。
    如果将其视为一种投资行为,那么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同样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除去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将其视为贷款行为或是金融产品买卖行为,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发[1995]156号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
    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收益情况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1、对于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理财产品,亦即所谓的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应当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2、对于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亦即所谓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应视为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3、对于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亦即所谓不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应当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35、问题: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不确认收入,其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支?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的名义,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入扣除项目。
    36、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37、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但作为入账凭证?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发票。
    38、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实收资本印花税,投资企业是否还需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贴花的依据是“营业账薄”属于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一方,是否需要贴花,应视取得长期股权的方式而定。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39、企业购买的软件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二年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企业购买的软件如果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0、单栋建筑物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建安成本如何分配?
    鄂地税发〔2013〕44号:关于单栋建筑物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成本扣除问题
    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成本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金额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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