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rmxs 于 2015-9-13 15:17 编辑
最近看了萧太寿的博客关于卖房送家电、家具的会计处理: 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卖房子赠送家电、家俱,房屋销售合同价款100万元,售房合同中说明交房标准送家电、家俱,家电、家俱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即其公允价值为10万元,房屋的公允价值可推定为90万元。成本50万。 【税务处理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90万 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家俱10万 (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50万 主营业务成本——家电、家俱10万 贷:库存商品——家电、家俱10万 开发产品——房屋50万
有个疑点:按照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房屋按90万、家电按10万申报,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仍应该是按100万做为计税基础,上例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屋应该仍是100万而不是90万,而且购房合同也是100万,按90万来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也同购房合同对不上,跟缴纳的营业税也对不上。 另外,赠送的家电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该走库存商品,
按中华网校一个实务课程,应该是这样处理: (1)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 100万 (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50万 贷:开发产品——房屋50万 (3)借: 销售费用——家电、家俱 10.29万 贷:库存商品——家电、家俱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9万 10/(1+3%)×3%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房屋销售按90万元申报,家电按10万元申报 不知道大家觉得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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