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名实不符的个税文件41号—貌似分期优惠实则秋后算账 肖宏伟 千呼万唤,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终于出台,至少历经五年的酝酿,靴子落地,本是图穷匕首见,更多人理解为温水煮青蛙。 这是一个令富豪颤抖,使老板难受,废中介筹划,让业界困惑的貌似优惠政策的杀伐利器文件。如严格执行,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板板上市公司将哀鸿遍野。 一、个人以百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回顾--源起319. 2005年,总局对福建地税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由于税务机关又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投资者大多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计税时只能按股权面值为计税基础,当初投资增值部分,税务局很难征到税。 此文件实质上是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进行投资而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事实上的减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实施五年多,在基层税务机关对319号文件的质疑声中,征税的国税发【2008】115号则下发又收回,然而又悄无声息了。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6号公告手文件中,没有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的名字,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失效言论中,终于出现319。 令业界振动的国税函[2011]89号规定,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什么时间征税没有定义,导致至今没有入库。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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