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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企业补交建筑营业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1-21 19:2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地方税务局以“房地产企业直接供应建筑材料(甲供材),造成施工单位少缴建筑业营业税”为由,要求房地产企业到地方税务局将取得的“购货发票”换成“建筑业发票”并补缴“建筑业营业税”。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要求,在政策层面上是不正确的:
      1、《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此规定只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设定的扣缴义务人才是法定的。按照旧《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第二十九条本身规定的代扣代缴行为才属于旧《条例》第十一条设定的“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条件。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除条例、细则已明确的外,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设定的“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条,因此不属于法定扣缴务人。只能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征管采取的一种措施。既然不是法定扣缴,税务机关就有必要事先进行纳税辅导。并履行必要的征管程序。
      让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然后再要求其代扣代缴。而且执行代扣代缴规定必须规范。
      另外,在处理结果也是错误的
      1、房地产企业不是“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不应承当建筑业纳税义务。即便是实际纳税时,税务机关开具的是代扣代缴凭证,但是实际税负还是转嫁到了房地产企业身上。建筑企业不可能出这笔钱。
      2、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并取得了合法票据,税务机关无权决定其发生的支出不予扣除。
      3、营业税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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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07:40
  • 签到天数: 288 天

    [LV.8]以坛为家I

    2#
    发表于 2015-1-22 07:49: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9 16:35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5-1-22 09:55:42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后看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6-19 14:24
  • 签到天数: 79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5-1-22 10:43:29 |只看该作者
    经常碰到二笔的税务评估人员咯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9 09:29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5-1-22 11:16:0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18
  • 签到天数: 41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5-1-22 14:05:5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5 16:09
  • 签到天数: 237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
    发表于 2015-1-22 15:19: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21 11:34
  • 签到天数: 13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5-1-22 20:58:06 |只看该作者
    值得了解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7-1 14:14
  • 签到天数: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5-1-22 21:58:26 |只看该作者
    看看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3 10:50
  • 签到天数: 15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5-1-23 16:26:1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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