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本文列举了企业促销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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