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3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10-13 12:34: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如果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市民如办理相关业务勿忘享受免个税优惠。
    根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2.7万人,发放金额101.4亿元。越来越多市民在购房时,会首选考虑公积金贷款这一福利性政策贷款。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贷款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商贷共需支付利息约64万元,而公积金需支付约41万元,相比之下30年可节省利息支出约23万元。
    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免税。工作人员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是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负有公积金债务需要在清偿贷款后,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不过,如果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没有同时与配偶共同贷款,在一方有公积金债务情况下,另一方仍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再次贷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