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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廉租房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6 22:2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6-25 10:58: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廉租房纳税问题


    我公司为政府配建的廉租房,所需资金均为房产局(廉租办公室)专项(财政)拨款,资金来源1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2是地方财政配套。现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按拨款金额缴纳营业税等税费,请问该专项拨款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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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3-6-25 13:31: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定要综合考虑,先看你们的土地出让合同,找到廉租房约定。
    我认为这个可以做到不交,因为你们未构成销售行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 签到天数: 4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6-26 17:06: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过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3-6-26 23:12:13 |只看该作者
    可否具体再讨论讨论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4-6 15:26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6-27 11:06:0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个只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了廉租房拨款事项,那么这个拨款应该算财政拨款,是一种专项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我认为营业税可以不交,所得税可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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