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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行政处罚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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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3-23 14:48: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一、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创设权 
    规定权 
    法律 
    各种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注意】
      1.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只有四种创设方式)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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