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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代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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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3-23 14:4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代理制度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 
    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独立 
    代理人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表示的内容  
    与第三人 
    必须有三方关系人,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如甲委托乙保管包就不是代理  
    民事行为 
    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归属于该他人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对比】
      1.代理不同于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的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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