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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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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3-23 14:4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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