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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中飞点评:青地税二函〔2013〕1号:人性化的规定很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20 17:4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云中飞点评:青地税二函〔2013〕1号:人性化的规定很多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钟必,网名云中飞,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税务系统主流培训讲师,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http://blog.sina.com.cn/feizhongyun访问量超过100万人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2011年广州地税局《房地产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1年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深圳国税局海洋石油分局《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点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福建税校《全国地税系统处级稽查局长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参加过全国税务系统2010年教学科研(税务稽查)论坛并进行示范演讲。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云中飞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云中飞的核心课程是房地产业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wmx.html、金融业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047.html、非居民税收、资本交易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v5z.html、税务稽查技巧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dvzn.html[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等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云中飞点评:青地税二函〔2013〕1号:人性化的规定很多
    附件内容很多,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ab1.html
    云中飞只点评房地产业务部分。

    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3、某房地产公司与自己员工签订售房合同,首付款在银行按揭款到账后,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在确认完工产品收入结转成本时,其收入的确认如何界定?是按照合同规定,还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首先,如问题所述,这种行为如被定性为虚假按揭,属于违法行为。而税务处理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行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以违法行为作为处理的基础。
    再次,税务处理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即在涉税行为确定后对其征税。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如有关部门未对其做出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照原合同等证据进行税务处理;如法定纳税义务到期前有关部门已对其做出处理,则应根据有关部门处理后的结果进行税务处理。
    云中飞点评:
    这个回答,青岛的房地产企业高兴死了。
    青岛地税认为,真实合法的收入才要征税,违法收入不需要征税,这个观点与总局领导刘垒的观点不一致,刘垒认为: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abo.html
    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云中飞同意刘垒的观点。

    4、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前提是否应该是已完工工程?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时间如何把握?其办理结算的时间在相关法律上有无具体的限定?该条是否也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其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为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结算计税成本的问题。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才需要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如有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据此在选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后,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在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的范围内预提。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本条没有明确取得合法凭据可计入计税成本的最长时限。结合15号公告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规定,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取得合法凭据可计入计税成本的最长时限为5年。
    云中飞点评:
    例如,企业2009年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已在2009年度调增,2011年6月取得了发票,冲减预提费用。那么,企业能否在201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因未取得有效凭证,所以2009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2011年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不能在2011年调整减少2011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而应该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追认调减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即申请2009年的退税。
    15、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
    云中飞点评:
    注意,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必须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16、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云中飞点评:
    这种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分期计提扣除。
    17、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
    注意,这种利息企业直接向银行还的不能扣除。
    18、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提供的“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可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据此,财务公司应当收取利息应当开具发票,贷款企业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的合法凭据,财务公司开具的“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云中飞点评:
    青岛地税是很人性化的,但是,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发票、发票、发票永远是税前扣除的第一凭证。
    20、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
    青岛地税的这个回答挺人性化的,没有简单的认为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就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这个回答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21、企业由于受信贷政策限制难以贷款,如果企业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企业作为担保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承担。此种情形,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扣除?
    答: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
    青岛地税的这个回答挺人性化的,但是,仍然需要个人开具的相关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已经开放了。
    22、企业购买“债权包”(包含不同债务人、各债权金额不同)后陆续收回部分款项,在对剩余债权保留追索权利的前提下,如何对已收回的债权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某企业2009年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债权包”,该“债权包”共包含甲、乙、丙三个企业的债权,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9年甲企业偿还200万元,2010年甲企业偿还100万元、乙企业偿还300万元,2011年丙企业偿还400万元,这三个年度应如何计算处理“债权包”的应税所得?
    答:关于“债权包”业务,企业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债权包”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购进债权的个别成本,收回款项时计算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价值,扣除其个别成本后作为所得计算征税。
    云中飞点评:
    关于“债权包”业务,企业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青岛地税因此引用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不少人认为,国税函〔2010〕148号是针对2009年度事项的,现在应该是作废了,云中飞很国税函〔2010〕148号,他的立法精神很好。
    23、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外贷款时会以“顾问费”的名目附加收费条件,贷款人支付的“顾问费”能否作为借款费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凭证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企业确实接受了银行除贷款本身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可以凭其开具的相应发票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
    青岛地税的这个回答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的规定有点不一样,15公告考虑了资本化的问题,青岛地税对顾问费全部费用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规定: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云中飞点评:

    2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尚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多数有产权证明,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少部分无产权证明)交由物业公司出租,租金收入用于地下车库设备的维修。物业公司已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物业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公司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该车位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租金收入也应归房地产开发公司,付给物业公司的设备维修费应作为支出,物业公司应就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服务费作收入。
    云中飞点评: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公司是很常见的,可以赚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差价。青岛地税不允许你这样做了,你可能会问,云中飞老师,我可不可以改为租两次,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物业公司再对外出租呢?云中飞告诉你,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是关联公司,税务局可以根据征管法36条进行纳税调整。你可能接着问,我弄一个非关联的物业公司,你税务局还能纳税调整吗?啊啊,非关联的物业公司,云中飞建议你去看看江苏省的文件。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5as.html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6、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云中飞点评:
    青岛地税说,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不能做表发放,明白吗?
    10、个人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
    经请示总局,这句话的意思是,出了问题别找我,找总局的领导去,是总局领导说的。人家总局领导有时候说的也是个人口头意见,你倒好,写在文件上了,你叫总局领导情何以堪?
    这句话不是曾经被总局的领导批评过吗?怎么又再用了?云中飞建议,不要使用”经请示总局”这句话,你可以改为“在总局没有明确之前”,难道这样不可以吗?非要把领导拖下水。云中飞在这里没有批评青岛地税的意思,云中飞是建议所有出文件的省局,不要再使用“经请示总局”这句话。Ok?
    11、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持有已经行权的H股股票。个人再转让这部分H股股票收益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因此对持有H股的员工转让已行权股票,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A股和H股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
    14、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买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在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房款每日支付购房者房款总额约0.01%的违约金。对购房者取得的违约金,实质上是一项经济补偿,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这个回答很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是有所得才征税,经济补偿,不是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税法不应该穿越
    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案例回顾:
    苏宁环球(000718)借壳ST吉纸 ,要进行资产注入,成为一家主营房地产和建材销售的地产公司。借壳以来,苏宁集团先后将天润城和天华硅谷两大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 20086月,苏宁环球完成了一次定向增发,方式是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和张康黎分别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购买二人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46%38%的股权,最终实现南京浦东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二张实为父子关系。南京浦东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2亿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南京浦东资产在2008年价值60.66亿元,六年间估值增长了30倍。
    云中飞点评:税法不应该穿越
    苏宁环球的筹划人员当年做筹划时,依据的是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这个国税函[2005]319号是在2011年才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的。注意,国税函[2005]319号在2011年前都是有效文件。虽然,后来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size=+0]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size=+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国家税务总局                           2011217日封发
    如果按照89号文的精神,张桂平父子以26.45/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价值51.05亿,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2亿元,应纳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约10亿元的税款。
    但是,即使有89号文,也无法改变国税函[2005]319号在2011年前都是有效文件的事实,云中飞打个比喻,国税函[2005]319号是明朝的免税盾牌,国税函【201189号是清朝的征税长矛,清朝的长矛怎么能刺穿明朝的盾牌呢?税法不应该穿越的。我们既然能容忍陈发数,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容忍当时拿了免税盾牌张桂平父子呢?税法更应该规范以后,国税函【201189号以后,对于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毫无疑问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条路已经堵死了,请不要再有任何幻想。
    17、单位负担来青面试的外籍人员的机票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工,大约半年),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答: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员机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予征收。
    云中飞点评:好,但是,企业所得税属于业务招待费,不能做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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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2-20 20:59:28 |只看该作者
    细细研读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3-2-21 08:44:38 |只看该作者
    钟老师对青岛的税政很关注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13-2-21 08:47:36 |只看该作者
    是的,青岛的政策多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20 21:28
  • 签到天数: 13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3-2-21 14:56:01 |只看该作者
    很实用,基本每个房开公司每个问题都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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