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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国税总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暂允许计入开发成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9-16 10:0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号: 263536  
    提交时间: 2013/01/03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房地产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
    问题内容: 你好,很多人认为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入的管理费用,但对于房地产企业,达到竣工备案之前的土地使用税应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要入开发成本,待竣工备案后再交纳土地使用税才入管理费用。对此总局并无明文规定,只是会计准则和税务文件例举时是说的入管理费用,没有对房地产企业的明确规定,各地税局掌握不尽相同,故请教总局如何处理。另,一些专家认为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费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脉相承,故两者可以等同处理,不知有无道理。
    请总局回复,不要总局转广东省局省局再转市局然后就无下文了,明确回答一次好不好。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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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9-16 10:27: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及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3-9-16 11:16:55 |只看该作者
    税总网上好像没贴出来哈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3-9-16 11:17:34 |只看该作者
    税总网站没有贴出来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6 12:00
  • 签到天数: 37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9-16 12:01:20 |只看该作者
    真地假地?不会是一厢情愿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1:55
  • 签到天数: 356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3-9-16 12:20:40 |只看该作者
    请问这个回复,为什么在国税总局查不到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3-9-16 12:26:5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是一位朋友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咨询得到的答复

    目前还在找这位朋友,希望能够至少提供一个截图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2-10 09:33
  • 签到天数: 158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8#
    发表于 2013-9-16 15:59:51 |只看该作者
    31号文的立法精神也应该是把土地税列入“土地征用费”里,没有土地征用,哪里来的土地使用税?况且“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性质基本相同,只是征收主体不同。

    实际上新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土地使用税”。因此出现了一些地区对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解释。

    问题是这样计入成本对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利,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就出台对征税有利的解释,这样可以一可以增加税收,二可以避免执法风险。毕竟税收的第一职能是组织收入。

    解决的唯一办法是总局下发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当然对于大多争议问题总局不会主动解释,除非有省市向总局书面请示才能以批复或通知的形式对此明确。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9-16 11:31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3-9-16 16:56:4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8 19:40
  • 签到天数: 292 天

    [LV.8]以坛为家I

    10#
    发表于 2013-9-16 17:17:05 |只看该作者
    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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