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提请审查废止财税【1995】48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财政部: 你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5月25日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规范性文件,该文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均依据上述规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销售合同印花税因依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已列入管理费用扣除”为由,不许纳税人执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许再将销售合同印花税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扣除。 本纳税人认为:你部于1993年发布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你部在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自2007年你部公布在全国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已经失效。2008年1月31日你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2008年48号令)明确废止。由此财税[1995]48号规范性文件第九条的依据已经失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是以商品销售价款(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费,与商品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并有直接配比关系,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而与企业行政管理活动无关。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科目解释:“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销售合同印花税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会计分类和报告。如果将其视为“企业行政管理活动支出”分类和报告为“管理费用”则不恰当并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不同于账簿凭证所纳印花税)。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应恢复执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扣除。 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请你部对财税[1995]48号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废止。 X纳税人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呈财政部条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