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7-10-11 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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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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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按行政效力分为:命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常见的文件字号,如税总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税总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
可见,如果是部署工作的文件,一般都是只对下级机关。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青岛地税函是只对青岛管辖的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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