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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给予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8-24 15:10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17 21:2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财务处理:不得冲减土地购买成本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显然,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的法律性质是政府补助。
      所以,房地产企业用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够以实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土地成本。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房地产企业由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实际情况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款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而已,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处理: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既然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开发成本”,那么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全额列支呢?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开发成本的冲减,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但是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房地产企业也要关注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例如,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又如,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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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17 16:05
  • 签到天数: 425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2-17 22:50:36 |只看该作者
    写的蛮好,赞一个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40
  • 签到天数: 404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
    发表于 2013-2-17 23:16: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2-18 08:38:38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3-2-18 08:39:30 |只看该作者
    后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6-16 11:46
  • 签到天数: 663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2-18 08:41:26 |只看该作者
    从法规角度出发,青地税的做法是最合理的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5-12 13:35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3-2-18 10:12:09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进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2 11:31
  • 签到天数: 152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8#
    发表于 2013-2-18 10:17:25 |只看该作者
    回复并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3-23 15:45
  • 签到天数: 430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3-2-18 11:06: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3-23 15:45
  • 签到天数: 430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3-2-18 11:09: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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