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87号——是否有效和征管来源终于搞明白了
海大师
前日因为一个税收案例涉及国税函[2000]687号所规定的问题,就相关问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的某领导。
现在就回答部分内容简单公布如下(内容有删减):
当年财税[1995]48号文件发布以后,在执行中就发现了这个土地增值税征管漏洞,是头没有管住尾也没有管住(本人注:指财税[1995]4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总局就讨论是堵头还是堵尾,考虑到堵头不利于企业投资发展,而堵尾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意见不统一。这个时候广西来了这个请示,于是匆忙出台了这个体现堵尾的批复。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发现这个堵尾文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当时相应反避税法规也没有配套,进而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于是由财政部自己出台了体现堵头的财税[2006]21号。这个事情才算了结。
也就是说,2006年3月以前税收上是依靠国税函[2000]687号来堵财税[1995]48号的漏洞,2006年3月以后是由财税[2006]21号堵财税[1995]48号的漏洞。
在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候,一方面由于以前事项具有一定时间的延续性,且财税[1995]48号文件和财税[2006]21号之间对于这个漏洞没有相应规范性文件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作用已经被财税[2006]21号代替,且堵尾的方法在法律实在是不算严谨。因此国税函[2000]687号一致没有明文废止,也没有必要说明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