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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1 22:3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已经于二○○九年三月六日出台。
      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该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

    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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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16 09:06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2-11-2 09:10:04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5 14:27
  • 签到天数: 73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11-2 09:23:1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2 19:31
  • 签到天数: 10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2-11-2 09:33:13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11-24 10:57:25 |只看该作者
    学学好材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3-11 10:11:34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3-11 10:13:09 |只看该作者
    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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