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难过 2012-2-17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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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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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发中公共配套设施费 ,共同负担的,按照计划成本或预算成本分配计入。为什么不按照建筑面积(书中说过渡性成本对象的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分配)分配计入?
问题来源:“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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