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在上述文件中,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是否应该改正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40%—50%]×1.2%。 第二、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是否应该改正为: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9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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