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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经济法的主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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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2-15 20:1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经济法的主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规制主体的是()。
      A.商务部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正确答案』ACD
      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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