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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以房抵工程款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3-2 22:52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3-11-22 16:24: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本位币
    我公司现在和承包商正在解决如何用房子抵工程款的问题,并且是抵顶的分包商的工程款,希望大家更提供建议  如何防范税务以及事后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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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5-19 08:2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4#
    发表于 2014-5-14 09:14:48 |只看该作者
    先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24 07:50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
    发表于 2014-5-12 10:41:17 |只看该作者
    非货币性交易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2-9 09:30
  • 签到天数: 104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3-12-12 10:33:50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26 15:28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1#
    发表于 2013-12-12 09:56:16 |只看该作者
    rhf g gh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13-12-10 16:58:14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8-23 10:36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3-12-9 19:40:13 |只看该作者
    分拆为销售房屋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该开票开票,该缴税缴税。如果不是分包商给你们开票,而是承包商给你们开票,那这个问题就很复杂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9 15:30
  • 签到天数: 325 天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3-12-9 14:46:07 |只看该作者
    分开计算,房子做销售处理,然后支付工程款(含税价格)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 16:25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3-11-27 10:06:52 |只看该作者
    先签折抵合同,约定换房事项金额,和折抵工程金额,多退少补等事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3-5 13:45
  • 签到天数: 116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3-11-27 00:58:16 |只看该作者
    1、从以房抵债的主体来分析
    原本主体是开发商和承建商,而将来要过户的显然是自然人(承建商老板或承建商寻觅到的业主),因为如果先过户给承建商,再过户给自然人就意味着“二次交易”。
    也就是说,工程款=销售款,但承建商却并不=业主。
    首先,要注意债务的免责条款的规范;其次,要注意免责条款的生效时间;要注意房屋抵债的计价和产权面积补差的处理。

    2、从乙方抵债的时间来分析
    有些人说要与承建商提前递交收据,也有些说要提前签好乙方抵债的合同。
    其实以笔者的房地产从业经验来看,写个补充合同做为主合同的附件就可以了。
    “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超过N年,则乙方有权按××元/平米的价格用某栋某单元某房抵债,多退少补”
    提前写收据是不可取的,那样,收据一写,就意味着预售收入已经实现,要交营业税、预交土增税和所得税;写个N年不付款,那么只要你不付款就必然是实现以房抵债了;而且,一般承建商抵债的价款与市场销售价格是有差异的,抵债条款前置,并拖了几年,价格优惠,税局也不能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来说事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8-19 13:09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3-11-26 13:58:53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各算各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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