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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市: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许仙    时间: 2012-11-4 12:40
标题: 上海市: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3-10-11 11:14
不全呀,后面的看不到了呀,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3-10-11 11:15
很不错呀,请问一下,若售楼处将来拆险呢,购的材料费如何处理呢,
作者: 予瑷佑安    时间: 2014-6-18 19:27
谢谢。学习学习
作者: fangwenjin    时间: 2014-6-18 22:25
这个规定不是早就有了吗?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4-6-19 07:47
后面的看不到
作者: beckylv    时间: 2017-5-11 15:03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regalhotel    时间: 2017-9-29 10:33
谢谢分享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7-9-30 14:23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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