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364|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开发商为促销而赠送的家电家具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5-30 20:28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13 22:53: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开发商为促销而赠送的家电家具的财税处理?对于这一问题,网上搜索了半天,有的说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有的说不视同,要代扣个税,到底正确的应该如何处理?涉及哪些税金呢?谢谢大家!!!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17 16:17
  • 签到天数: 107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
    发表于 2012-6-22 14:02:01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但财税2011[50号]文件只有列举了卖手机送话费的例子,不知道卖房子送电器是否属于免个人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2#
    发表于 2012-6-21 10:55:35 |只看该作者
    一、增值税处理

    问:客户购房送家电、家具,开发商账务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采取购房送家电、家具促销方式,将外购的家电、家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

      例如:房产价值200万元,开发商外购家电家俱2万元(不含税),实收100万元(房地产企业属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2×(1+10%)×17%=0.374(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2×(1+10%)×3%=0.066(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按一般纳税人处理时:

      购进环节:

      借: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实现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

      转销家电家俱:

      借:销售费用           2374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

      2、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时:

      购进环节:

      借:库存商品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实现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

      转销家电家俱:

      借:销售费用           24060

       贷:库存商品         234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再问:如果总销售收入中含家电、家具收入(合同中不说明是赠送),购买家电、家具费用可否记入开发成本?如销售合同中说明是赠送家电、家具,购买家电家具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以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家电、家具,不论销售合同如何约定,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5-30 20:28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11#
    发表于 2011-11-19 09:57: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11 16:30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1-11-16 10:58: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30 11:0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11-11-15 16:28:35 |只看该作者
    1、房地产开发商的主业是“卖房产”而不是“卖空调”,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毋庸置疑。空调在混合销售行为中被和房产捆在一起征收营业税,因此,我们首先可以把作为赠品的空调排除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2、在营业税中,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工作中也可以叫“视同销售”),无偿赠送劳务和其他原本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是不存在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视同销售)这个说法的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就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符合逻辑的答案,该文件明确,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基于这个道理,对个人业主取得的赠品空调,可以大胆地摆脱个人所得税的阴影。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5-30 20:28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1-11-14 18:02: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将家具捆绑销售,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那以上赠送的家具能进开发成本吗?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5-30 20:28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11-11-14 17:04: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还有其它方法吗?以上办法帐务处理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3 14:55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1-11-14 14:32:30 |只看该作者
    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27 19:00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1-11-14 11:12:18 |只看该作者
    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