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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3-7 15:58
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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