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矫健 于 2015-11-26 10:21 编辑
1、什么是成本对象? 成本对象也称“成本计算对象”,或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某一产品的成本而确定的成本计算主体。通俗地说,需要计算“谁”的成本,就把“谁”确定为成本对象。 例如东方房地产公司在某地开发东方今典房地产项目,要计算整个开发项目的成本,那么东方今典房地产项目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该项目共分两块土地,需要计算1#地块的成本,那么1#地块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需要计算2#地块的成本,那么2#地块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1#地块分两期开发,要想计算1#地块一期的成本,那么1#地块一期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要想计算1#地块二期的成本,那么1#地块二期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在1#地块一期中开发的有高层、多层、商业,需要计算高层、多层、商业各种业态的成本,那么高层、多层、商业就是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在1#地块一期开发的高层中有带一层地下室,有带两层地下室等结构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的结构类型的成本情况,我们就需要分不同的结构类型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对象分类 如上所述,成本对象可以大到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小到户或套等房屋基本单元。为了区分不同层次的成本对象,可以将成本对象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中间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有时也称“过渡性成本对象”。最终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
3、税法中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31号文中,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为: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最终成本对象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地块确定一级成本核算对象,分期开发的项目按各期确定中间成本对象,期内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附件》)上的“项目名称”(或“建筑物名称”)确定最终成本对象。
5、成本对象实务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的原则,结合开发项目的地点、产品结构类型、竣工时间、功能、规模、可否经营销售、权益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如下: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在同一开发地点、开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别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A、成片分期(区或组团)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
B、同一项目有住宅、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C、同一期、同一区有高层、多层等不同产品结构类型的,还应按产品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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