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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转让抵债所得商品房税费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5 10:33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9-15 10:4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0本位币
    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了一批由另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债得来的商品房,如果要转让销售这些商品房,我公司应该怎么样缴营业税,是差额征,还是全额征?本地的税务局答复是要按照二手房交易全额征。但是查找了很多资料都是设计个人买卖二手房的规定。并且2003-16号文件还明确说了转让抵债所得房产应该差额征啊,税务局又说这个文件作废了,请问有没有最新的文件说明这种情况是怎么样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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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5 20:37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4-9-15 13:08:30 |只看该作者
    1、明确为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不适用于企业(个人甚至可能免税,但企业不可能);
    2、16号文部分条款失效,文件本身并未失效,与你相关差额纳税条款更未失效
    3、税务人员从多征税角度曲解政策,是错误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4-9-15 13:50:21 |只看该作者
    上面回答完全正确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4-9-16 08:23:35 |只看该作者
    应该差额计征,扣除买价税金合理费用等,有必要进一步与税局沟通。2003年第16号文件大部分条款有效。废止条款: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具体查阅总局废止文件清单。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4-9-17 07:13:43 |只看该作者
    差额纳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4-9-17 07:21:16 |只看该作者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含个人转让住房)。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6-26 10:11
  • 签到天数: 21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4-9-26 16:54:09 |只看该作者
    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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