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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观点:房地产企业计提未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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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8-1 16:4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国税局。20106月,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检查时,在该公司计提但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72万元是否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上,征纳双方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应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本公司计提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法的支出,并且根据税法的规定,都是已经形成了纳税义务的,所以应当属于“实际发生”了纳税义务的税金。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基于以上理由,不论实现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均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应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应当是在实际缴纳时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缴纳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这里的“发生”应当就是指缴纳或支付,所以,没有缴纳或没有支付的,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的分析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发生”与“支付”或“缴纳”的概念。先假定国税局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税前扣除”,则成本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则费用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完全演变成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收付实现制,根本就没有权责发生制可言。所以,国税局把“发生”理解为缴纳或支付显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费用“发生”应当是指企业已经耗费或按照规定产生了现时义务。但实际发生并非意味着费用已经支付,企业有可能已经支付,也有可能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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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4 09:42
  • 签到天数: 237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4-8-1 17:26: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8-8 12:08
  • 签到天数: 55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4-8-1 17:46: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先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2016-9-18 11:31
  • 签到天数: 78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4-8-1 17:52: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4-8-1 18:28: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12 15:19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4-8-1 21:58:22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税务就这样,乱用兜底条款

  • TA的每日心情

    2017-7-21 06:58
  • 签到天数: 126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4-8-2 07:47:58 |只看该作者
    kanyiikan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8-1-2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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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4-8-2 08:01:30 |只看该作者
    税务局要是没理又想收税,就会拿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来说事,不讲理的

  • TA的每日心情

    2016-3-7 19:34
  • 签到天数: 112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4-8-2 09:42:54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2 11:31
  • 签到天数: 152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0#
    发表于 2014-8-2 09:58:36 |只看该作者
    抓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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