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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服务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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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7-1 21:3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服务的公告
    为培养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力度,我局特向社会招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省局组织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为充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过程中执业的独立性以及充分发挥其执业经验、执业能力,提高执业质量,接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登记的,依法成立满3年以上(含3年)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拥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7人;
    (四)从事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且参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不得少于8个,从事过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清算项目优先考虑。
    二、服务内容
    参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集中清算工作,以项目为单位,接受委托的事务所每个项目派遣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2名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服务费用
    根据《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规定,清算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
    (一)启动经费。以清算的房地产开项目个数为依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启动经费=经费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个数
    (二)奖励经费。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增税款为依据,按核增税款的3%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奖励经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增税款*3%
    (三)结算时间。费用按年进行结算。
    四、申请条件
    (一)具备条件并且愿意从事涉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须向海南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
    2.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
    3.中介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有关执业证明文件;
    5.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从事过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证明文件,须提供不少于3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处。
    联 系 人:许小芬
    联系电话:66969158
    报送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1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509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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