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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利息处理潜藏税收风险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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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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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5-5 16:0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再次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凸显出来。高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高收入、高支出,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麻烦。  3.8万亿民间借贷:有多少申报纳税?  “钱难借,税更难处理。”夏菲郁闷地说,美丽的脸上透着无奈。  夏菲大学毕业后漂泊北京,历经波折,创办了一家动漫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小有规模,目前正处在迅速扩张阶段。  夏菲介绍,公司近年来不断扩张店面,招聘员工,对资金需求很大。因为从银行难以贷到足够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熟识的企业借款。去年借款年息是20%, 今年涨到了30%.  “利息成为公司最大的费用支出,但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凭证,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承担着一定的税收风险。”夏菲很纠结。  伴随民间借贷的盛行,像夏菲一样纠结的人还有很多。中金公司10月份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指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数额达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如此大规模的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纳也形成严峻的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私下运作,缺乏监管,不少民间借贷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借贷双方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税收处理,遏制税收流失,减少纳税风险,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面临的课题。  出借方:取得利息不依法纳税风险大  为了详细了解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和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据他们介绍,目前,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个人向个人借贷、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向企业借贷四种。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收处理上,可分为出借方的税收处理和借入方的税收处理两大类,出借方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借入方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及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经营性民间借贷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两种。那么在发生这两种借贷关系时,出借方涉及哪些税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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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加复杂化,给借贷双方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  有关专家认为,要化解民间借贷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让取得利息收入的出借方为借入方开具发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考虑民间借贷利率实际很高的现实,进一步提高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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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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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8 15:12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4-5-5 16:58: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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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4-5-5 17:48:12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24 07:50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4-5-6 08:48:13 |只看该作者
    国家规范化最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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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4-5-6 09:13: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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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2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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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6#
    发表于 2014-5-6 09:45: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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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5-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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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4-5-8 14:49:56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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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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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4-5-8 16:05: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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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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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4-5-9 09:30: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5-9 09:43: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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