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没有省份执行549号文件?当然有!!!
首先看广东省的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规定:“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看看广州市的文件 ,连地价成本都不含到计征营业税依据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9号
规定:“对于等面积补偿补偿部分,无论是国税函发[1995]549号还是粤地税函[1999]295号,都是按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但对这个成本价的成本究竟包含哪些成本,是建造成本还是完全成本,关键一点是地价是否包含在成本范围内,也是实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解释,这个成本是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即是建造成本,不含地价。”
再来看看珠海的文件.让我们更可以认识到,还有这样关心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的存在!!!珠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415号),通知中有如下条款 “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这个不是主要的.还要一条
“由于大部分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对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投入不同,大部分补偿房产的投入成本较少,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执行中,不应简单直接将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加权平均确定计税价,或简单地将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为补偿房产的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
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中还要剔除土地成本,是不是更是优惠.如果让我们税务机关看到,他们估计认为珠海的税务机关都是傻子, 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还不会算出来,怎么还要算出来土地成本价加以剔除.让他们情何以堪.
还有一条呢 “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单独计算核定成本价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不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参考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根据建筑材料使用和室内外装修差异,配套工程(如配套停车场,可观赏喷水池假山工程等)差异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核定时需有书面分析材料,并层报区(分)局集体决定。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实施细则》第47条第三款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人家税务机关给出来怎么核定成本价的方法,如果核定的有点高了,企业不同意,还可以调整. 我们的税务人员是不是应该好好学习学习人家,毕竟企业也不容易,多为企业考虑考虑,企业好了,地方税收也就好了,不要一棒子打不死企业,再加上二棒子,那样岂不是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