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飞点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该来的终于来了 钟必,网名云中飞,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税务系统主流培训讲师,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http://blog.sina.com.cn/feizhongyun访问量超过150万人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某省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某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2011年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深圳国税局海洋石油分局《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点班》特约培训讲师,2012年福建税校《全国地税系统处级稽查局长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3年广州地税局《资本交易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3年广东省地税局税政骨干《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2013年新疆地税局稽查局稽查骨干《房地产稽查技巧业务培训班》特约培训讲师。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参加过全国税务系统2010年教学科研(税务稽查)论坛并进行示范演讲。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云中飞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邮箱;zhongbi2008 @vip.163.com 云中飞最新核心课程 云中飞点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该来的终于来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2日 云中飞点评: 自从国发〔2013〕6号说要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的规定后,各地地税局都在翘首等待总局出台相关的规定,但左等右等,也不见总局有任何动静,湖北地税实在忍无可忍,就率先在全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云中飞在要表扬一下湖北地税当机立断。你可能一看到这个规定就紧张了,你可能会问,我所在的省还没有出台类似的规定,我还能不能打个时间差免税汇出去吗?啊啊,这个问题嘛,云中飞首先要批评你,有优惠不用,过期作废啊,你早干嘛去了。现在,云中飞提醒你,你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1、你目前仍然可以免税汇出去,但是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2013年第40号虽然取消了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要求,但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还是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的。 2、备案后地税局会不会要你交税呢? 云中飞注意到,湖北地税的这个文件的执行时间是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的。云中飞可以想象,湖北地税的这个文件颁布后,会有两种跟进的情况发生:一是总局出台有关文件,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二是各省纷纷学习湖北地税出台出台有关文件,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就好像 云中飞收集:各地雨后春笋般出台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详细情况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goh.html也就是说,无论是未来总局的文件,还是各省的文件,执行时间应该都是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你很可能没有时间差可以打了。 3、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