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81|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甲供材如何区分“材料”及“设备”的问题太专业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9 09:29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0-14 15:5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录付费主题, 价格: 10 元本位币
    困惑三:如何区分“材料”及“设备”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甲供材”设备与材料的税务处理不同,如何来区分设备与材料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笔者所在河南地区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曾专门下文予以明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地公告[2010]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新建 WinRAR ZIP 压缩文件.zip

    142.81 KB, 下载次数: 17, 下载积分: 本位币 -2 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1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2-29 17:06
  • 签到天数: 14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3-10-15 08:20:29 |只看该作者
    值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5 08:21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3-10-15 08:23:25 |只看该作者
    甲供材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5-24 15:30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3-10-21 09:06:51 |只看该作者
    一般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9 09:29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4-8-12 09:02:5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