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3-10-9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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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alwoqv 于 2013-10-9 21:35 编辑
我们公司是开发商,土地是我们的,但找别的建筑公司来建的,房子归我们卖,我们给建筑单位1000万,建筑单位也给我们公司开了1000万的税务发票,但这1000万要交税款80万,是我们付了,税款是我们公司去交的钱,走的也是我们公司银行账户,是以他们的名义开的,按正常程序这80万应该是建筑单位做账的,但因为这80万是我们公司付的,所以我觉得应该把这80万做入了成本,要不然银行存款就不对了,等于成本是1080万,因为这并不是代缴的,这80万建筑单位不会给我们的,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 1080万
贷:银行存款 1080万
但是我们公司老板说不能这样做,说我们是开发商,怎么能拿建筑公司的税务发票入成本呢,计入成本的只能是1000万,请问另外80万应该怎么处理?
我自己是认为应该计入成本的,为什么80万要我们付呢,那是因为本来给建筑单位1000万是少了的,只有我们代他们交税建筑公司才来做,等于是合同是这样签的,虽然没有这样的合同。
PS:不管什么答案,请告诉我理由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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