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简生仁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07-29 2013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2013年下半年,各地地方税务局将把土地增值税清算这项工作当做重点。因此,作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土地增值税政策多、清算过程复杂,税金或补或退,经历时间长等疑难问题,笔者在此作一解答,以飨读者。 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3年7月,东方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西方公司进行资本增值,东方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元,按800万元作价投资,在投资时两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西方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部门和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两公司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东方公司以土地向西方公司投资时,西方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西方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东方公司以土地向西方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西方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赠送对象不同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