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951|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售楼处缴纳房产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5 16:23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7-19 10:3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售楼处自己建造完成透投入使用,这个房产税一般是怎么交呢?这个原值是什么确认呢?请高手帮忙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5 16:23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3-7-19 10:35:42 |只看该作者
    没有高手回复我啊,真是伤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40
  • 签到天数: 404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
    发表于 2013-7-19 12:12:25 |只看该作者
    从价计征,按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计算原值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2-31 09:41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3-7-19 14:17:41 |只看该作者
    从价计征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9-3-21 16:01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3-7-19 14:28:29 |只看该作者
    从价计征,按照实际成本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7-19 14:29:14 |只看该作者
    是的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3-7-19 16:42:20 |只看该作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所述临时售楼处,我们理解不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3-7-19 17:11:10 |只看该作者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做售楼部使用的,应自房产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自用的售楼部,应当按照其房产原值的70%确认房产余值,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8-24 15:10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3-7-22 10:01:22 |只看该作者
    7-8楼为正解,顶一个!必须还要包含占地面积分摊出来的地价,从价计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 签到天数: 4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3-7-23 10:06:30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高手解答,学习过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