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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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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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预征土地增值税处罚解析
芦溪县地税稽查局对一家外资房地产公司200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期工程(尚达不到清算的条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没有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区分,而是统一按普通住宅1%的预征率进行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此,稽查局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的文件规定,作出按3%的预征率补税136360.97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补缴税款50%的罚款计68180.48元。
此案因涉案金额比较大,须提交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就按预征率计算的查补土地增值税处以罚款的问题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应按不申报的规定进行处罚,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经税务部门通知申报仍不申报的应按偷税处罚,滞纳金按规定加收。也有人认为,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一种预缴性质,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只能加收滞纳金,不应进行处罚。那么,对纳税人未按预征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究竟如何处理呢?
首先,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一款也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暂行办法,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据法定的期限和规定预征率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次,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的预征率或是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怎样处理。
对目前这种纳税人的土地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预缴,只是没有按规定正确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是毫无疑问的。对于是否可以处罚的问题,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分析纳税人行为其性质,纳税人不是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标准划分申报预缴税款,从而少缴了其应纳税款。但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决算并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前,其商品房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是属于预征性质的,最终该商品房项目应不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或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只有待竣工决算并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才能知道。所以,在预征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经税务部门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的按偷税定性依据并不充分。
笔者认为,地税部门的处理应分两方面:一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没有按照正确的标准划分申报预缴税款的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纳税人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税款按《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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