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8-4-2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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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6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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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870288682 于 2013-6-5 21:19 编辑
公司有房产一处,由于该企业前身是改制企业(简称A公司),账上房产只有房屋产权证,土地是集体土地,也就是说该房产虽属企业资产,但只有使用权,所以只能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人以后要办理权证自己想办法,但A公司会配合,中间涉及的税费,评估费等等都有购买人承担。现在碰到的具体问题是:在2006年转让房产使用权6万元,在同年账务做了固定资产清理,并按照6万元交了税费等等,但没有税局开具的转让不动产发票(因土地是集体的)。2013年购买人通过各种关系办理了土地出让,有原来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商业用地,出让只能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享受了改制企业优惠。现在我很郁闷,怎么能处理好双方的利益关系,作为A公司在2006年就完成了交易,现在土地出让也在A公司名下了,现在A企业怎么签订协议,购买人要办理权属过户,必须税局开具转让不动产发票,我现在怎么来操作,1,是按补充协议,2,还是按土地转让协议来,3,还是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转让。按评估价开票还是按实际成交价开票,希望得到同行的指点。问题有点乱,表达的也不是太清楚,有回复疑问的,我会一直关注并说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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