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房地产企业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时,浙江省的政策下,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吗?
2、预交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即实际利润额 )=(预售收入*15%-期间费用-预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25%,是这样吗?
相关文件:
1、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的税务处理,税收政策有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规定,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所列新申报表也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由于文件规定的不清晰,对于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执行中一度出现了好多混乱和问题。 为了统一口径,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8]635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非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房地产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到底能否扣除呢?业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可以扣减。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7日专门下的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发文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根据后文优于前文的原则,利润总额已修改为实际利润,房地产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遵从按实际利润预交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予以扣减。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企业提问进行解答时,明确提出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这个答复是在国税函[2008]635号文出台之前。 另一种观点是不可以扣减。原因是国税函[2008]635号文对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没有明确说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减除以前年度亏损后计入本行。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也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没说可以减除以前年度的亏损。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企业提问进行解答时也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出预计利润额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以后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方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们认为,从控制和规避税收风险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扣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但企业也不能随便放弃一切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我们建议,对有争议的税务问题,企业要持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文件,依靠知名税务咨询机构的沟通渠道,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这样既可避免税务风险,又可获得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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