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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合作建房项目 如何缴纳营业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19 10:04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4-18 16:04: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xu_mzh 于 2013-4-19 08:57 编辑

         我企业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成本2100万元,乙方企业提供2000万元资金并负责施工。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我方将分得房屋的50%出售,售价为1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请问,这种方式我公司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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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17 17:28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3-4-19 17:31:43 |只看该作者
    真是实在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4-20 07:54:23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对甲方应按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4-20 09:30: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3-4-20 10:38:27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4-20 10:38:50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4-20 16:07:17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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