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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上海地区规避房产税六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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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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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3-13 22:0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许多购房者询问房产税征收的相关问题,其中“是否免征”、“如何合理免交房产税”成为购房者咨询最多的问题。下面总结了六种方法,帮助您合法规避房产税:
      方法一、先购房再结婚
      王小姐为上海人,因结婚需要想与其男友李先生购买一套婚房,她与男友名下皆无任何房产。当前房产税出台,王小姐得知该套婚房购买后,她若想再购买一套房则需要缴纳房产税了,现在她也不确定该不该出手买房。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在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而居民家庭是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的。
      因此,律师提醒,若尚未购买房产的男女朋友正准备购房结婚,且婚后有计划再行购买房屋的,则双方可以单独购买一套房屋后再行结婚,如此该家庭即可拥有两套房屋而无须支付任何房产税。
      方法二、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高女士一家三口现在居住的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考虑到小孩渐渐长大,想再行购买一套房屋,她得知人均住房面积若小于60平方米则可以免征房产税,但具体如何计算高女士却不甚清楚。
      根据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可免予征收房产税。房产律师提醒,该“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与之前购买的住房面积的总和。同时,该家庭中若有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且该子女无住房的,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因此以高女士为例,她们家当前住房面积为50平方米,按照规定她可以合并购买的面积为3*60=180平方米,故其可以再行购买一套130平方米以内的房产而无须征税。因此律师提醒,像高女士这种情况,在购房时要特别关注房屋面积的细节,千万不要超过130平方米,不要只看户型结构,往往忽视几平方米的差距就可能带来长期征收房产税的负担。
      此外律师还建议,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欲再行买房的,最好在其子女购买独立使用的房屋之前进行买房,如此可拥有更大住房面积而避免缴纳多余的房产税。
      方法三、去除已有房屋份额
      林小姐为上海人,其名下拥有二套房屋,其中一套为挂在父母所住房屋产权证上,另一套则是结婚后与丈夫所买的房屋。现在小孩已经五岁了,林小姐想卖掉现在住的房屋换套大一点的以改善居住条件,却得知若要新购房屋则须征收房产税,林小姐急的如热锅上蚂蚁,不知如何是好。
      星瀚律师指出,对于本市居民而言,房产税的征收重点为“新购”且“第二套”。同时房产税暂行办法亦明确规定,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其原有的唯一一套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征收的房产税,可予全部退还。
      由此可知,若本案中林小姐将其在父母产证上的份额予以去除(即“去名字”),则其在新房购买后一年内出售原有的用房即可享受上述免征政策,退还已交的房产税。
      通常来说,去名字可采用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进行操作。律师提醒,赠与和买卖方式都需缴纳相应税费,且税费比例也各有不同。一般而言,若房屋未满5年,则律师建议,赠与方式对购房者更为有利,所需税费远远低于买卖(赠与为5%,而买卖比例却高达9.65%或10.65%);若房屋已满5年且为普通型住房,则买卖的方式更优于赠与,因为当前政策规定,普通住房已满五年无须缴纳5.65%的营业税。因此,具体实践操作中购房者可根据房屋产证取得时间进行选择。
      方法四、赠与取得第二套房屋
      上海市民吴先生工作后即为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产权证只写了父母的名字。后吴先生自己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自住,现在他的父母将回老家安度晚年,想将吴先生为他们购买的该套房屋通过赠与方式转为吴先生所有,但房产税政策出台,吴先生不确定他是否可以通过赠与取得房屋而无须任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星瀚律师调查了解,当前房产税暂行办法征收对象为第二套“新购房屋”,对于居民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房产税政策尚未明确规定。因此,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吴先生只需支付相应3%契税及2%公证费即可受赠取得该房产而无须缴纳房产税。
      方法五、确权取得第二套房屋
      郑先生于2010年初因多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代持者否认其为真正所有权人,现郑先生打算通过确权诉讼要回自己的房屋。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出台,而郑先生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屋了,如果诉讼赢了,他不知道拿回来的房子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法律实践中,在涉及房产相关纠纷中,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经常出现实质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房屋登记错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及公房改制引起等,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往往导致物权纠纷的产生,致使最终需要对房屋产权归属予以确认。
      由此可知,确权之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物的真正归属状态,它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查明物的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确权之诉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新购”范畴,郑先生通过诉讼取得该第二套房产亦无须支付房产税。
      方法六、政策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况
      1、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的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星瀚律师提醒,对该规定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认定:若在父母产证上挂名的夫妻为结婚而新购房屋的,仍属于免征范围,但建议具体以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中心为准。
      2、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住房的免征。但是据星瀚律师调查了解,该情况一般仅指被安置人购买动迁方提供的房屋无须征收,其他情况仍需缴纳相应房产税;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4、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以及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
      综上所述,在房产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房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合法、合理的规避房产税的缴纳。
         雷声    (注:本文是作者对上海房产税试点情况而写,对其他地区不一定合适,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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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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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3 22:48:35 |只看该作者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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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08:54: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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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09:15: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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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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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13:55:06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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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17:09: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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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20:17: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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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4 21:19:50 |只看该作者
    谢楼主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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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5 12:07:1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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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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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6 15:32: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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